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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近日印發《深圳市數據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按照《暫行辦法》,數據產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通過對數據資源投入實質性勞動形成的數據及其衍生產品,包括但不限于數據集、數據分析報告、數據可視化產品、數據指數、應用程序編程接口(API 數據)、加密數據等。
《暫行辦法》規定,在登記機構完成登記,取得相關登記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對合法取得的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享有相應的數據資源持有、數據加工使用和數據產品經營等相關權利。經登記機構審核后獲取的數據資源或數據產品登記證書、數據資源許可憑證,可作為數據交易、融資抵押、數據資產入表、會計核算、爭議仲裁的依據。
《暫行辦法》規定,登記機構應當運用區塊鏈等相關技術,對登記信息進行上鏈保存,并妥善保存登記的原始憑證及有關文件和資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不予辦理登記: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國家核心數據的;數據獲取方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應獲得數據來源方授權而未獲得授權的;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暫行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